加强自我监督 强化规矩意识——学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来源 :西双版纳州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17-03-03 09:47:35 | 【 打印正文 】

      近期,景洪市纪委纪检监察室结合执纪审查工作实际,对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逐条查找工作漏洞,找出工作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提出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注意事项,以及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建议意见。大家一致认为,一定要改掉以往工作中的惯性思维、工作方式,严格落实纪律要求,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贯穿于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
    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要接受监督,如何加强自我监督,如何强化规矩意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给出了答案。
    审查期限制度化,填补了监督执纪工作中的漏洞。新规则明确了审查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经上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天),还明确规定立案审查应向被审查人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此外,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审查期限和通知亲属的规定将逐步填补“纪委审查无期限”、“某官员被查前莫名其妙失踪了”等监督执纪工作中的漏洞,也将倒逼纪检机关提高立案标准,办明案、办铁案,更是监督执纪公开化、透明化的体现。
    审查形式多样化,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执纪理念。新规则中规定了审查期间还称“同志”和审查方式多样化,正是“四种形态”的良好实践,也是规矩意识在监督执纪中的延伸,对腐败现象露头就打,经常抓、抓经常,也让监督执纪真正常态化,从以往的“杀手锏”逐步过渡到纪检机关治病救人的“常用药”,让法律成为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
    审查程序规范化,细化了监督执纪工作程序流程。新规则在对纪检机关监督执纪的工作流程、权力分配中设计了多项“制约”和“制衡”。《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程序规范、内容标准、监督合规、执纪有效。
    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强化打铁还需自身硬,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正自身,强能力,精业务,干实事,才能成为忠诚干净担当的合格纪检干部。(景洪市纪委   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