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州纪委监察局机关执行《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纪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15-07-04 11:01:20 | 【 打印正文 】

委局领导、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机关各室:

为贯彻落实好《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西财行发〔2014〕155号)要求,规范委局机关执行《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出差前,出差人员需填写“州纪委监察局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并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州纪委常委、副局长出差由州纪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签批,机关其他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副书记、常委、副局长)签批,各派出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出差由分管副书记签批,各派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副局长出差报经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同意后由分管副书记签批,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其他人员出差,由各派出纪工委书记签批。分管领导要严格控制出差的人数、天数和行程。办公室凭出差审批单安排公务用车或办理借款(预支)手续,需借款(预支)的出差人员需提前2天办理借款(预支)手续。

2. 报销差旅费时,需填写“州纪委监察局国内公务差旅费报销审核单”,并提供委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批的“州纪委监察局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和机票、车票、船票、住宿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凭票据核报包干使用经费。

3. 如遇特殊情况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需报分管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 城市间交通费中的“签转或退票费”,需由分管领导和分管办公室领导在原始单据上签批后,方可报销。

5. 在办案期间需短期出差的办案人员,凭专案组组长签批的“州纪委监察局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可按《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出差期间的各项费用。

6.“州纪委监察局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和“州纪委监察局国内公务差旅费报销审核单”请使用者在西双版纳纪检监察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后填报。

7. 以上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