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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的问题,在讨论中存在2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计算影响期时应综合考虑新处分和原处分的影响期,执行的影响期应为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之和,并从新处分作出之日起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党内法规对“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应如何计算影响期”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从有利于受处分人的角度,应将两次处分的影响期分别计算执行。例如:王某前一次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从2020年1月起算;2020年7月又受到一次处分,影响期从2020年7月起算。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尤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受处分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况不断增多。实践中各地纪检机关在认识和做法上尚不一致,经参阅中纪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资料并结合实际,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即“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主要理由是:
第一,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更能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执纪的严肃性。如果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的影响期,可能造成部分影响期未实际执行的结果。例如上述案例中王某原处分尚未执行完毕的六个月影响期,被新处分的影响期所涵盖,相当于这部分的影响期未实际执行。
第二,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有利于执纪平衡。在前后两次所受处分档次相同的情况下,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又受到党纪处分的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实际执行的影响期应当一致。如果分别计算执行新旧处分影响期,会造成后一种情形的影响期短于前一种情形的影响期,导致执纪上的不平衡。
第三,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有利于党纪政务处分执行效果保持协调一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在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政纪处分的上述规定,计算执行影响期是切实可行的,也有利于保持党纪政务处分在执行效果上的协调一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因此,对于原处分为留党察看,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直接开除党籍,不存在新旧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问题;仅在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才适用上述合并计算执行原则。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8日)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