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双版纳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监察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来源 :州纪委州监委| 浏览量 : | 发布时间 :2023-03-24 10:44:04 | 【 打印正文 】


中共西双版纳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监察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关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通告


为激励党员和公职人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全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良好环境,中共西双版纳州纪律检查委员会、西双版纳州监察委员会、西双版纳州公安局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在全州开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本次专项治理所称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包括出于个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由于个人恩怨、嫉妒无中生有,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发泄私愤等。专项治理着力为敢于善于斗争、敢于担当作为、敢抓善管不怕得罪人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撑腰鼓劲,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一)严重干扰巡视巡察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二)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诬告陷害人责任

坚持对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严肃追责、绝不姑息。对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对于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处理。

三、积极稳妥实施澄清正名

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因受到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并符合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妥善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受到诬告陷害人澄清正名,及时传递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四、支持保障依规依法行使监督权利

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依规依法行使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鼓励支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客观公正真实反映问题;倡导全社会自觉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大力弘扬向上向善新风正气,共同营造团结和谐奋进的社会氛围。支持鼓励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提供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依规依纪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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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